河北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河北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Hebei Publications Distributors Association
缩写:HBP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是全省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经营者,发行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出版物发行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发行工作者,坚持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倡导诚信经营,进行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规范。继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方向,不断促进出版发行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为促进我省和谐文化建设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受社团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新文里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会员单位宣传贯彻政府关于出版物发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对本行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二)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等。倡导努力发行优秀出版物,抵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积极配合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维护和规范行业秩序,打击非法出版发行活动,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组织或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出版物发行市场,举办覆盖全省或地区性质的出版物订货会、展销会、信息交流会、发行研讨会等交流和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促销和信息服务以及出版物中介、咨询服务。
(四)开展出版物发行业的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
(五)开展协会内部评优创先活动,倡导诚信经营的优良行风,引导会员单位争创优良业绩,提供优质服务;
(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法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培训、讲座,努力提高出版物发行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七)沟通协调会员单位间的关系,促进本会内部的团结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往来,加强与相关行业的联系和合作;
(九)定期编发本会会刊及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出版物发行先进经验与行业动态;
(十)组织开展行业各类业务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参与新闻出版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一)各省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或类似社会组织),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本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省内跨区域的出版物经营企业、外资(合资、合作)分销企业,出版物进出口企业,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凡本省出版物批发单位、出版单位发行部门、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出版物发行相关部门和单位,全国出版物经营企业在冀分支机构,省外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单位在冀发行分支机构,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尚未成立出版物发行业协会的省辖市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分经济成分)要求直接参加本会的,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亦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出版发行界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愿意加入本会者,可以个人名义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出版发行方针、政策的情况;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能积极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以本会名义颁发会员证(会员证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并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本行业的诚信声誉,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
(五)反映本行业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议案;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每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得票超过总票数的1/2方能当选。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本会单位会员代表或直接个人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协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本人所在单位管理有秩序、诚信经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个人有突出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或其领导的单位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本会的理事,其身份为理事单位代表。一般应由会员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该会员单位的理事代表变更,由该理事单位向本会书面提出变更名单。如理事单位因转行、停业等原因不再从事本行业活动,该理事、常务理事名额自动取消。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后向理事会通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计年度财务运行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制裁或除名,批准理事会届中常务理事的变更;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理事及其他人员等做出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停止会籍、解除职务的处理决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为确保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正常履职,凡常务理事因本人职务升迁、岗位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该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向本会书面提出常务理事变更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并向会员单位作书面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忠诚敬业、履职尽责,自觉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按照法律和章程领导协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向会员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负责协调并指导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名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负责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负责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协会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组织建设
三十九条 为保证协会健康发展,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条 协会党支部归属于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工委领导和管理。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活动按党工委相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关机关审核。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